
郑蔚,男,1949年6月加入中国人民解放军东江纵队,参加过解放战争。新中国成立后,先后在陆丰县公安局、英德茶场和韶关监狱等单位工作,1991年离休。
2024年11月22日,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敲诈勒索案。公诉方指控,2004年,郑蔚纠集其家乡的12位村民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采用暴力、威胁、胁迫、恐吓等手段,实施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郑蔚认为自己无罪,通过律师提交了二十多项证据。12天后,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郑蔚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郑蔚不服判决,提起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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