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强迁是经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由人民政府责成相关行政机关联合实施的强制拆迁行为,其法律依据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实施前需完成房屋证据保全公证。该措施以生效的行政裁决为前提,禁止在未达成协议且未超出拆迁期限或未足额补偿时实施。
行政强迁程序包含申请裁决、强制前调解、两次听证会等环节,执行时需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组织公证机构对房屋物品保全 。根据规定,拆迁方须先行落实补偿安置义务,否则不得启动强迁。
该制度最初由2001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确立,后经《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细化程序规则,增设听证与集体决策机制。2011年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后,行政强迁被司法强拆取代,形成以法院审查为核心的强制执行单轨制 。
想要了解更多“行政强迁”的信息,请点击:行政强迁百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