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韩国医疗法》是韩国的现行法律法规。该法历经多次修订,1987年新增禁止产前胎儿性别鉴定条款,2009年修订后允许医务人员在孕妇怀孕32周后告知胎儿性别。 根据该法规定,医务人员必须与患者面诊,否则将面临处罚。 对于无正当理由中断诊疗的医生,政府可下达返岗命令,违者将受吊销执照或刑事处罚。 法律明确禁止医疗人员拒诊,单方面取消诊疗预约可能构成违法行为。 此外,医师需履行说明义务以保障患者知情同意权,急诊情况下可免除说明义务。《紧急医疗相关法律》第9条对医师说明义务作出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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