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级高级警长

四级高级警长

四级警长是中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序列中的一级,该序列由2006年11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确立 。四级高级警长通常对应四级调研员,相当于副处级 。

该职务在公安机关的执法勤务机构、派出所、监区等多部门设置,承担案件办理、民警管理、罪犯教育等职责 。担任此职务者包括派出所警长、法制大队大队长、分局党委委员等 。

想要了解更多“四级高级警长”的信息,请点击:四级高级警长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