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选择性罪名,可分解为拐卖妇女罪与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这种犯罪的构成特征包括以出卖为目的的行为,以及具体的实施手段,不仅违反了法律,而且严重侵犯了受害者的基本人权 。

据史料文献记载,归于拐卖妇女犯罪进行法律规制最早可追溯至秦汉时期,这一时期对拐卖妇女行为的法律规范以重刑为特征 。唐宋时期对拐卖妇女行为的法律规定,根据不同行为方式、犯罪首从以及行为对象等标准进行了细致化、类型化区分 。宋代的拐卖妇女行为十分猖獗,是在宋代商品经济发展的背景下,形成独特厚嫁之风的产物 。元朝针对拐卖妇女的社会现象,采取发布官方政令的方式进行规范,《元史·刑法三》详细记载了对拐卖妇女行为的法律规定 。清代法律对于拐卖妇女罪行的法律规定已经非常完备、细化,《大清律例·刑律·贼盗》“略人略卖人”条亦有相同规定 。当代中国社会,拐卖妇女、儿童罪以及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罪名在不同时期均有不同规定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拐卖人口罪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从罪名到刑罚进行了大幅度修正 。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加强了对收买者的惩罚力度 。2022年4月,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提议,建立对拐卖妇女等侵权行为强制报告和排查制度 。

2024年3月至2024年底,国务院反拐部际联席会议和公安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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