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3龙门县过失致人死亡案

7·23龙门县过失致人死亡案

7·23龙门县过失致人死亡案,指2024年7月23日发生在龙门县的一起案件。成年男子潘某在明知伍某乙等4人不会游泳且未携带救生设备的情况下,驾车带他们到水库游泳,后伍某乙姐妹俩溺水身亡 。

2025年1月,龙门县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潘某有期徒刑4年。一审法院酌定潘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死者父亲伍某甲提起上诉,2026年4月22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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