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解放的于欢与戴着镣铐前行的中国司法系统
有人认为,“于欢案”代表了人民群众对于法院审判监督起到了应有的效果,初看使然,但若细究,触目惊心。“于欢案”的二审判犯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司法机关考虑司法环境后对于社会舆论的妥协,是无可奈何的饮鸠止渴。
用莫须有的方式适度抹黑一审判决书,用以迎合最终的审判结果。对待舆论媒体艺术表态的背后,是一场看似华丽的演出,迫于形势无奈之下的“懒政”,荒唐。
那些不顾私利、心怀天下的媒体人呼吁着:“于欢应该得到公平与正义,我不懂法律条文,我深信法院判决绝对能找到具体法条的支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人民的名义,运用法律解释权进行案件审理,不负人民不负卿。台下百姓热泪盈眶,掌声、欢呼声雷动。
2017年6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于欢案”作出了二审判决:“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不构成自首。原判认定故意伤害罪正确,但量刑过重,改判于欢有期徒刑五年。”
某网友:“谁说秩序不在?谁说爱飘忽不定?谁说正义消失?”;某网友:“还原事实,彰显公平正义,点赞。”;某网友:“法律给了于欢一个公平,政府给了善良老百姓一个圆满的交代!”某网友:“师弟王瑞锋的稿子《刺死辱母者》被刷屏了。作为同系的同学,我觉得有这样的师弟很荣幸。”......
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各界媒体奔走相告,这场全民审判在欢庆中暂时落下帷幕。大家都很高兴,似乎法律天然就应该为了维护欠债人这一某种意义上的弱势群体的人格与尊严去“妥协”讨债者这一某种意义上的强权者的健康与生命一般。
与网络舆论欢呼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法学圈、司法界的沉寂与反思。从一审无期徒刑到二审改判五年有期徒刑,在主要证据及法律事实认定基本不变,所依据的法规法条不变的情况下,两次判罚结果差距如此之大,触目惊心。
有人认为,“于欢案”代表了人民群众对于法院审判监督起到了应有的效果,初看使然,但若细究,触目惊心。“于欢案”的二审判犯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司法机关考虑司法环境后对于社会舆论的妥协,是无可奈何的饮鸠止渴。
社会各界对司法享有监督权无可厚非,可当监督上升到舆论认定谁可怜谁就声音大,谁声音大谁的案子就应该“特殊化”、“艺术化”、“趋势化”,这种由舆论引领群众开展的“群体审判”,太过犀利,太过有效,太过可怕。群众眼中的正义幻化出的“毒树之果”,在当下如鲠在喉却又不啖不快。
法律事实是基于证据规则、日常生活经验对案件事实的还原。一审法院经质证归纳,得出相应法律事实。而后双方皆不服判决,共同上诉并提出总计五条异议。根据证据原则与相关性原则,二审判决仅认可了其中一条异议:“于欢母亲苏银霞的实际借款人为吴学占以及赵荣荣而非赵荣荣一人;应当认定本案受害人先前的催债行为构成了暴力催债。”
随后媒体对接会上,山东省高院以“于欢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全面,部分刑事判项适用法律错误”为改判理由。可在“于欢案”中,借款人究竟几名与于欢捅人定罪量刑并无直接关联;一审判决已陈述存在侮辱言行,在无有力证据支持下,二审定性暴力催债,有违法律严谨。何况,认定暴力催债反而可能加重于欢案定罪量刑,这点详见后文。
用莫须有的方式适度抹黑一审判决书,用以迎合最终的审判结果。对待舆论媒体艺术表态的背后,是一场看似华丽的演出,迫于形势无奈之下的“懒政”,荒唐。
是否存在正当防卫是于欢案一大难点。我国当下法学理论与现行法律规则对正当防卫的认定相当严格,存在诸多限制。其中,防卫面向的不法侵害必须有严格的紧迫性;防卫若造成明显超越价值位阶的损害结果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本案中,于欢的行为是否应当认定正当防卫其重点在于:1.于欢捅人瞬间,于欢或其母是否处于被害人紧急的不法侵害下;2.若处于,该不法侵害的危害性是否足以让于欢拔刀相向;3.如若处于且足以,于欢是否存在对已失去侵害能力或正逃窜的侵害人采取额外伤害行为,即于欢捅人的整个过程是否皆处于正当防卫的范畴内。
根据法律事实分析:于欢的侵害行为造成一死、两重伤、一轻伤,其防卫严格紧迫性存疑;一名重伤者背部有严重伤口,于欢有从背部捅刺逃窜被害人的行为;死者身上有长15厘米的创道,于欢的侵害行为存在一定主动性;被害人的数次侮辱言行可能导致于欢憎恨从而挑拨防卫。综上,如一审所判,不当采纳于欢属于正当防卫。
二审无有力证据支持,却作出截然不同的判断,认定于欢正当防卫(属防卫过当),有待商榷。无论于欢是否存在正当防卫,于欢的追捅行为不能归入正当防卫范畴。或许对追捅行为,不能简单粗暴理解为独立的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行为,要考虑到行为的连续性,基于部分学说可能认定于欢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罪与过失杀人罪的想象竞合。可最终,为满足群众呼声,实现改判于欢五年有期徒刑,二审刻意漠视了追捅行为。
罪名确定是正当防卫外本案另一大难点。确定罪名要明确受侵害法益、侵害确定性、犯罪故意等诸多因素。于欢捅人是针对本案受害人健康权(包括身体结构完整权)以及生命权的侵权行为;其侵犯主体有确定性,并非针对不特定人群;于欢能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侵害性,其行为满足认识要素,存在犯罪故意。
因此一审对“于欢案”的定罪精准锁定在“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这两罪名区别顾名思义,但实务区分困难。司法实践中合议庭需要判断当事人犯案时的心理活动。我特别理解于欢辩护人的难处,法庭质证、辩论过程中,既要合议庭关注受害者存在过错,又要避免合议庭产生“于欢憎恨被害人”这一印象。二审判决中,一句轻描淡写的“辱母情节在刑罚裁量中应该作为对于欢有利的情节进行考虑”将审判思路从“判断于欢是否有杀人故意”转至“如何为于欢减刑”这一奇妙领域。可以说独具匠心,极具艺术性、感染力。
于欢与其母遭受过受害人的侮辱言行;于欢捅人时曾大喊“弄死你!”;于欢存在追捅逃窜受害人的行为;死者身上有长15厘米的创道。合议庭无从知晓于欢捅人刹那内心所想,唯有信任以上经质证的法律事实。所以,应认定于欢存在杀人动机,判其“故意杀人罪”。尽管“故意杀人罪”的刑罚并不当然重于“故意伤害罪”,可最终一二审均未选择这触人神经的罪名。
《山海经》里有一神兽獬。獬有高智慧,懂人言知人性,能辨是非曲直,能识善恶忠奸,发现奸邪的官员,就用角把他触倒,然后吃下肚子,深受爱戴。神话时代消亡,人民又开始歌颂狄仁杰、包拯、海瑞等公平、清廉、有才干的“父母官”。古往今来,我国人民从不真正需要、想要过“法”;而是需要、想要能彰显正义的神,能主持公道的“父母官”,又或者说一把能够衡量世间万物善恶对错的量尺。经媒体曝光,于欢成为孝子的代表,被害人则是罪恶的化身。于欢若能脱罪纵然践踏司法的尊严又如何?法律不过工具,人民想要实现的是正义,哪怕只是他们眼下的正义。
只是当所有人都将同情给了于欢,又有谁考虑过那四个支离破碎的家庭?这世界不存在神,没人能还原那些未被记录的场景,纵然用摄像头记录下一切,也没人能全然洞悉隐藏在人皮下的人心。法律人信仰法律,因为法律信仰证据而非道听途说;法律人捍卫法律,因为法律遵从确信规则而非内心指引。如果说,这世界真存在公平正义的神,那这个神就是法律。只是,法律追求的正义太远,人民看不清。为了实现自己眼前的正义,人民不惜为法律戴上镣铐。没关系,既然得不到理解,那就戴着镣铐前行。
那些不顾私利、心怀天下的媒体人呼吁着:“于欢应该得到公平与正义,我不懂法律条文,我深信法院判决绝对能找到具体法条的支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人民的名义,运用法律解释权进行案件审理,不负人民不负卿。台下百姓热泪盈眶,掌声、欢呼声雷动。
这是很多人眼里的结局,但这并非故事的全貌,一切也才刚刚开始。
于欢案一审合议庭审判长,今年55岁。安民息愤的道理,在机关门口席地而坐的老百姓明白,在司法系统待了小半辈子的他却弄不懂。愚笨的他,一审后收到了人民的问候,只是法律的尊严从来都是由愚钝的人守护的。这样的事,在中国司法系统里天天发生。当不顾私利、心怀天下的媒体带领司法守护的人民,通过践踏司法尊严解放了于欢,并为之雀跃时,却总还会有愚钝的法律人坚信总有一天能送“于欢”去他该去的地方。
愿更多人早日理解这个系统,因为中国司法系统戴着镣铐一路前行,承载了一群又一群、一批又一批、一代又一代法律人的终生价值,那种对于规则的痴迷、敬畏以及终身奉献。
仅以此文,敬愚钝、敬前辈、敬同行将行的战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