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翻译最大的挑战性是什么?

从事法律翻译最大的挑战性是什么?

就个人有限的中德法律翻译经历来看,最大的困难是找到两国法律体系中相对应的近似概念,并以符合中文或德语语序的行文方式表达出来。

各国法律都有自己特有的概念,纵使是中国德国这样如此相近的法律体系,还是有许多法律概念在内涵上不能完全重合。比如德国民法中的Rechtsgeschäft,就与我国民法通则中的民事法律行为在内涵上不一致,后者只包括合法的法律行为(请见朱庆育老师的论文:法律行为概念疏证)。又比如德国行政法上的Rechtsverordnung也不能完全等同于我国的行政法规,因为前者的颁布主体只能是联邦机构。这时可以参考已有的例如台湾学者的译法,必要时也需要自己新造词,并加以说明。并且,对比两国法律概念之间内涵的差异,需要译者同时熟悉两国的法律体系。但是就个人而言,一般中国法都熟悉的情况下,很难再对德国法的各部门法都很熟悉,除非接受过两次系统的法学训练(中国法学本科+德国国家司法考试)。所以我一般做熟悉的行政法和公司法,碰到劳动法税法的翻译工作时就明显感到有些吃力。

关于表达方式的问题,我想龙应台在《亲爱的安德烈》序言里的一段话可以说明问题:“我用英文写回信,传给安德烈看,以便他作答。 我将我的英文信重新用中文写一遍——只能重写,不能翻译,翻译便坏。” 这里说的一翻译便坏,我深有体会。要想读者读起来顺畅,断然不可将带有大量从句的德语完全不加改造的翻成中文,基本上得重写—盖上德语书,然后把那个意思用中文表达出来。在读陈卫佐老师翻译的德国民法典时,一开始在学习上给了很大帮助,然而在后期,阅读越发吃力,读了几遍仍然不知所云,只好弃之读德语原文。陈老师的翻译不可谓不认真不细致,亦付出了大量心血,然而中德法律语言之间鸿沟太大,难以完全弥合,实则不可过高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