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制度和 VC 的合伙人制度有什么相似的地方?

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制度和 VC 的合伙人制度有什么相似的地方?

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相对的是公司的有限责任),一旦遭遇索赔可能把多年的家当都赔进去,所以也容易建立起个人信誉,适合法律和投资业务的特点。

在美国,之所以很多风险投资基金和律师事务所采用有限合伙结构(limited partnership),主要是因为有限合伙和其他组织形式相比有以下的优点:

(1)最重要的是消除对收入的双重征税;

(2)组织结构简单灵活,决策效率高;

(3)有限合伙人的责任仅限于其投资额;

(4)存续期有限,设立和解散比公司更容易。

中国的律师事务所都采用合伙制,除了《律师法》的规定外,也是为了避免双重征税(如果是公司制,公司和律师个人都要交所得税)。虽然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增加规定了有限合伙制度,但在实务中风险投资基金在避免双重征税方面尚有很多法律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