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还能像《达拉斯买家俱乐部》一样走私药物么?

现实生活中还能像《达拉斯买家俱乐部》一样走私药物么?

买不到试验性药物AZT的艾滋病患者Ron自己按偏方配药,其中T肽素在美国属于管制药品,他只好到墨西哥、日本采购后走私入境。1987年3月,FDA全面禁止了T肽素,规定个人购买该药只能先由医生开处方。他将其诉至州法院。法官善良而无能为力,“你有权选择自己的医疗服务,但该医疗服务需食物和药品管理局批准。药监局是为了保护人民,而非阻止他们获得帮助。有时法律制定得不合情理。如果一个人已被认定病入膏肓,他应该有权采取任何他觉得可能有益的方法,但法律不是这么规定的。伍德鲁夫先生,我非常同情你的处境,但法庭对此无权管辖。很抱歉,驳回起诉,不予受理。”判决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允许Ron在仅供个人使用的前提下获取T肽素。

所以,最后救了他的,还是FDA的开明灵活。这固然以Ron死磕为必要条件,但根源还是FDA服务公众的精神底色。我国行政机关做得如何呢?bingo~

上图是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遇到的。政府网站互动区,此地无人生还。

2015年,中国版达拉斯买家俱乐部的故事里,行为人陆勇被控以销售假药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中国医院协会副秘书长庄一强提到,印度已通过药品专利强制许可放开了仿制“格列卫”,不需专利权人同意,其他企业就可生产;而我国,因为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前提“公共利益目的”和“国家紧急状态”外延模糊,实践中难以量化,至今尚无先例。

这个原因折射出了什么,我不敢确定。中国对药品专利比对著作权的保护有力,除了药厂游说能力强,是不是还有公民社会发育差、患者自救意识弱的原因?

1980年代中后期,美国艾滋病患者发起了集体寻医问药的维权运动“medical activism”。相关纪录片《瘟疫求生指南》中,维权人士说,政府没有给我们药物,他人没有给我们药物,是我们艾滋病患者自己争取到了药物。《达拉斯买家俱乐部》结尾,含更少剂量AZT的混合药物治疗得到广泛应用,拯救了数百万生命。

Ron在新闻发布会喊“我们会撇开你们找出治疗的办法”。民间自组织的潜力是不可限量的。互助小组里可以“讲你的感受、你的焦虑”,卖车相救。代为翻译、填写单据的陆勇,。

病友把墙涂红并贴满同性恋歌星海报,说这样“才有节日气氛”,Ron厌恶不已,但也不过扭头走了。

为销售假药提供便利条件可能触犯刑法。

《药品管理法》第39条规定,“药品进口,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经审查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安全有效的,方可批准进口,并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医疗单位临床急需或者个人自用进口的少量药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第4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刑法》第141条2款规定:“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一)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储存、保管、邮寄、网络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期待可能性”等违法阻却事由也不适用,出罪是难了。

据说,法学家们普遍认为,在一些国家得到许可的药品,只因为未取得我国药监部门的批准文号就被认定为假药,这其实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外国先进的物美价廉的药,不许可就不准进口,谁弄进来就涉嫌销售假药,人为地给患者求医问药增添了障碍,应修法。

这种看法有待商榷。死生亦大矣,药物审批再严都不为过,未经批准还能销售才是草菅人命吧。再物美价廉,也得先保护专利权,否则谁还有动力研发?瑞士诺华公司虽然被迫在印度向其他厂商授了权,但中国并未强制其授权。如果借道印度占便宜,岂止是贪婪,简直是虚伪——还不如直接就强制许可了。进口药价虚高的调节,应该靠市场自由、采购透明,没必要矫枉过正、架空进口许可制度。

当然,修法是终极解决方案,但立法资源有限,纳入立法规划到修法往往需数年,不能救急。参看FDA,行政机关岂不也应审时度势有所作为?对一些药品采取强制许可,鼓励病友自救组织发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