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兴民,男, 汉族,1950年9月出生, 祖籍亳州大杨区, 1971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安徽农学院农学专业毕业,高级经济师, 曾任安徽省宿州市副市长。
1968年10月,作为亳县大杨公社下放知青,李兴民任大队长兼民兵营长、革委会副主任;1977年9月任亳县大杨区农技站技术干部、大队书记、农技站负责人;1981年2月任亳县古城区副区长兼农技站站长;1984年4月任亳县政法委副书记、亳州市纪委副书记;1989年10月任亳州市常务副市长、市委常委、副书记;1995年11月任亳州市委副书记、代市长;1996年3月任亳州市委副书记、市长;1996年11月任亳州市委书记;1998年10月任宿县地区行署副专员;1999年5月任宿州市副市长。
2004年10月22日,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宿州市原副市长李兴民涉嫌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兴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受贿所得人民币56.4万元、美元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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