廷杖

廷杖

廷杖是中国古代对官吏施行的一种惩罚制度,指在朝廷上杖责官员,其名始见于《后汉纪》,起源可追溯至东汉明帝时期,金元时期逐渐普遍,至明代发展为制度化刑罚 。明代廷杖由厂卫执行,明初受杖者保留厚衣示辱,正德年间宦官刘瑾掌权后改为去衣行刑,致死率大幅上升 。刑具为包铁皮倒钩的栗木杖,行刑方式分为“用心打”和“着实打”,监刑官通过脚尖姿态暗示致命程度 。

明洪武九年(1376年),刑部侍郎茹太素因奏章冗长成为首位受廷杖的官员 。万历年间因“国本之争”,礼部官员卢洪春等数十名谏臣遭廷杖,该事件持续发酵长达15年 。廷杖程序需经皇帝下令、司礼监签发驾贴、刑科签批等步骤,行刑时受杖者被拖至午门剥裤露臀,由锦衣卫轮流执杖。自明太祖至思宗,除建文等四帝外均有实施,尤以正德、嘉靖年间为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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