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7年7月17日8时许,刘某在北京市通州区582路公交车上,因手摸被害人宫某臀部一事而与宫某发生争执,后持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割宫某的颈部、扎宫某的背部等处,致宫某重伤。
2017年11月,通州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对刘某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8年2月7日,通州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一审宣判,以被告人刘某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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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17日8时许,刘某在北京市通州区582路公交车上,因手摸被害人宫某臀部一事而与宫某发生争执,后持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割宫某的颈部、扎宫某的背部等处,致宫某重伤。
2017年11月,通州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对刘某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8年2月7日,通州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一审宣判,以被告人刘某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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