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依据上述规定,纳税人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除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目前,小规模纳税人(除住宿)代开,一般纳税人可自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