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直接选举
1.主持选举
乡、县选委会:组成人员县级常委会任命,县常委会领导,省地级常委会指导(县级领导,省市指导)。
2.选区划分:居住状况、单位划分,每选区1—3名代表。
3.选民登记:
(1)一经登记,长期有效。
(2)选民名单在选举日20日以前公布,不服者5日内申诉,选委会3日内作出决定,不服者选举日5日前起诉,选举日前作出判决(20、5、3、5)。
4.提出候选人主体
(1)10人以上联名政党、人民团体联合、单独提名候选人。
(2)差额1/3—1选举。(311)
(3)候选人名单15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基本情况7日前公布。
5.预选:候选人超出应选人1倍,选民小组形不成统一意见。
6.当选: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投票,获得过半数选票。
7.确定选举效力:选举委员会。
8.罢免:
(1)县(50人)、乡(30人)向县常委会提出书面罢免要求。
(2)原选区过半数选民通过。
9.辞职:县级向常委会书面(常委过半数通过,公告),乡级向人大书面(代表过半数通过,公告)。
10.补选:代表任期非正常结束,原选区补选,可以等额。
(二)间接选举
1.主持组织
两个主持组织:选上一级代表时,投票时的主持组织是本级人大主席团,起统筹协调的主持作用的是上一级上届常委会。
2.提出候选人主体
(1)代表10人以上、政党、人民团体;
(2)差额1/5—1/2(512)。
3.当选:全体代表过半数同意。
4.确定选举效力:主持的人大主席团。(谁主持投票,谁确定选举效力)
5.罢免
(1)主席团或1/10以上代表提出罢免案,闭会期间,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常委15以上联名向常委会提出罢免案。
(2)原选举单位过半数代表通过,闭会期间,各该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向上一级常委会备案,公告。
(3)谁选举,谁罢免。
6.辞职:向选举他的人大常委会书面辞职(常委过半数通过,向上一级常委会备案,公告)。
7.补选:可以等额选举,原选举单位补选,闭会期间常委会也可以补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