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比赛进行中,除两脚外的身体其他任何部位先着地者失分(跪腿摔除外),一方被摔倒后,根据倒地的情况,判对手得2分、1分或不得分。
1.得2分。
(1)将对手摔倒至头、躯干着地(肩、背、胸腹、体侧),自己保持站立。
(2)使用跪腿摔时将对手摔倒,使之躯干着地,自己保持稳定。
注:①使用跪腿摔(不限次数)不成功,虽然膝部着地但能迅速起身者,不判失分。
②将对手摔倒至躯干着地后因对手未松手被拉倒者,仍判得2分。
2.得1分。
(1)将对手摔倒,仅使其手、肘、膝、臀部着地者。
(2)将对手摔倒,自己也随之倒地者。
(3)双方同时着地,躯干在上者。
(4)使用跪腿摔将对方摔倒,但自己重心失衡者。
(5)对手受到一次警告,自己可得1分。
(6)对手出界,自己可得1分。
3.互不得分。双方运动员同时倒地,或者双方同时出界,或不分先后、上下时,互不得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