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对国企职工内退有什么规定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企业职工内退必须同时达到以下几个法律要件方可办理,缺一不可:

1、企业富余职工,(所谓富余职工是指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困难不能正常生产,而无法安置工作岗位的这部分职工)。

2、法定的内退条件 。(国务院1993年第111号令规定法定的内退条件是:“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是:男60岁女55岁。法定内退条件即男55岁、女50岁)。

3、职工本人自愿。

4、企业领导同意。

5、劳动部门备案。

在内退程序上,除了当事人双方的认可和协商一致,办理大面积内退期间,应当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应当在工会的监督下进行。

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4年劳动部发布的《劳动部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以及劳动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副业改制分流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

根据《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在办理内退期间,如果涉及到职工人数较多,应当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在工会的监督下进行。

劳动法对国企职工内退有什么规定

内退年龄限制一般定在40岁以上,不再有选择走与留的权利。被迫内退的职工许多已为单位奉献出了最好的年华,进入脑力体力的衰退时期,更可怕的是,他们除了专业一无所长。

内退造就了一支庞大的“家庭妇男”大军,他们或天天提篮上菜场,或成天扎堆打牌下棋。当然,还有更多人内退后不甘寂寞要去职场折腾一番。

内退中断了不少人的职业生涯,也让不少人重新发现了自我,还暴露了人事制度的弊端。不少内退人员被国企当包袱扔出来,却被新机制企业当成财富,喜获物质精神双丰收,人才的浪费与利用形成一种奇特的职场生态。

内退,是铁饭碗变泥饭碗的过渡,也是体制内员工变换位置的出路。内退,毕竟是新旧体制交替时期一种不得已的选择。人尽其才社会才更繁荣,由被迫提前退休,到自由选择退休时间,路漫漫其修远兮。国家新的劳动法规定取消了企业内退自制制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内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