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背书

一般背书

一般背书亦称空白背书或不记名背书,指让与人(背书人)在转让票据时仅于背面签名而不指定受让人(被背书人)的背书方式 。我国《票据法》不承认纸质票据的空白背书,但允许电子票据通过系统自动补记被背书人名称 。

经一般背书的票据可依交付直接转让,再转让时无需再次背书 。空白背书后的票据转让方式包括以单纯交付转让、再以空白背书转让以及由空白背书转为记名背书转让 。票据持有人即视为票据所有人,有权取得票款或票证所代表的货物 。由于空白背书后的票据易于流通,也增加了票据被盗或遗失的风险 。

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对空白背书持相对保守态度,不予承认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被背书人名称栏未填写的背书在原则上是有效的,开始在司法领域有条件地承认空白背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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