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办法》经2014年12月23日天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2014年12月23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组织领导机构及其职权,国防动员计划、实施预案与潜力统计调查,与国防密切相关的重要建设项目、产品和设施,预备役人员的储备与征召,战略物资储备,军品科研、生产与维修保障,战争灾害的预防与救助,国防勤务,民用资源征用与补偿,宣传教育,特别措施,法律责任,附则14章46条,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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