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体育场地管理办法》是上海市人民政府于1985年12月28日批准、1986年1月1日施行的地方法规 ,旨在规范体育场地的规划、建设与管理,促进体育事业发展。法规适用于全市公共体育场地及机关、学校、企业等单位的体育场地,明确要求新建学校、大中型企业及居民区须按标准配置体育场地(城镇居民区至少按人均0.2平方米配置),并将其纳入城市规划。所有单位需向体育主管部门登记场地信息,禁止擅自改变用途,特殊情况须经审批并重建同等设施。市、区体委负责监管,对违规行为予以处罚,对管理成效显著者给予奖励 。
该办法已被1994年12月31日发布、1995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体育场所管理办法》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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