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抗辩权」?

什么是「抗辩权」?

抗辩权乃系民事权利的一种,是民事权利的下位概念,欲探究抗辩权之意义需先辩明何为权利。

一、民事权利

卡尔·拉伦茨曾经说过,权利的概念是私法的基本概念之一。关于权利,一个为当代德国学者广泛援引的一个说法是:“主体的权利是私法的核心概念,亦是法律生活多样性的最终抽象。”在直至20世纪的近百年时间里,权利一直是无可争议的私法之核心概念。

关于权利之语源,有本国固有说和东瀛输入说,本国固有论多以中国古代典籍为据,例如,《荀子·劝学》:“是故权利不能倾也,……”《盐铁论·杂论》:“或尚仁义,或务权利。”

东瀛输入说自民国以来就广为流传。梅仲协先生认为:“按照现代法律所谓权利一语,系欧陆学者所创设,日本从而移译之。清季变法,权利二字,复自东瀛,输入中土,数十年来,习为口头禅。”

不过,本国固有也好,东瀛输入也罢,现代权利理念和中国传统社会所追求之权利价值,相去甚远。

关于权利之本质,有两种见解。

其一,意志理论说。

以康德为代表,潘德克顿法学家普遍将权利本质归结为自由意志。在此基础上,他们认为权利是法律秩序所赋予的意志许可。

其二,利益理论说。

耶林是其主要代表,耶林将权利定义为,受法律保护的利益。

当今德国才折中策略,结合二者,将权利定义为:“旨在维护特定利益之意志支配力。”

二、抗辩权之发展

以实现方式为标准,权利可以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之分。

近现代民法抗辩权的概念来源于罗马法中的抗辩辩(exceptio)。罗马法中的抗辩是诉讼上的抗辩,是行使诉权的一种方式,是实体法中的抗辩权的渊源。

实体法上抗辩权的产生主要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一)程序意义上的抗辫的产生程式诉讼时期:(formulae)

被告可以为自己辩护,否认原告所主张的权利,证明它根本就不存在,或者它不是以有效方式设立的,或者它已终止存在换句话脱,就是证明诉讼缺乏法律依据。

(二)实体意义上杭辩概念的提出和发展:非常诉讼时期、罗马宗教法和日耳受法时期、德意志国家诉讼法

1.非常诉讼时期

在非常诉讼时期,抗辩概念开始发展为实体意义上的抗辩和程序意义上的抗辩。

2.罗马法和日耳曼法融合时期

在罗马法和日耳曼法融合时期,首先,抗辩在程序中取得了较以前更为正式的位置启动诉讼和使诉讼进行的地位;其次,注释法学家提出了实体意义上的抗辩。

3.德意志国家诉讼法时期

在德意志国家诉讼法时期,此时仍然没有出现一个完整的实体抗辩权的概念,但是实体抗辩权某些特征的确立在这一阶段已经得到了立法者和学者的关注。

(三)、实体抗辫权的确立德国民法典

实体抗辩权从程序抗辩中脱颖而出并在德国民法典中获得了法定权利的身份。

三、实体抗辩权

通常,相对人有义务满足请求权人的权利主张,但在某些情况下,拒绝具有正当性,此有权拒绝的权利即称为抗辩权,可见抗辩权之功能在于阻止请求权之行使,系请求权之反对权。

私法上的抗辩权依照其效力强度,有延缓抗辩与排除抗辩之分。其中延缓抗辩又称延期抗辩,只能暂时的阻止请求权之实现,如同事履行抗辩权。排除抗辩则可持续阻止请求权之实现,故称永久抗辩,如诉讼时效抗辩。

私法上的抗辩权须由权利人提出,法官不得主动适用之所以如此,是为了尊重抗辩权人的权利行使自由。

资料来源:

朱庆育:《民法总论》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497-51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