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乔丹”商标纠纷案

2012年“乔丹”商标纠纷案

2012年“乔丹”商标纠纷案,是2012年2月23日美国篮球运动员迈克尔·乔丹起诉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姓名权的商标纠纷案件。乔丹体育自2000年起使用‘乔丹’商号,注册含‘乔丹’字样的系列商标,2010年其年销售额达29.3亿元并筹备上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一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二审均判决未侵权。2016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终审认定中文‘乔丹’商标侵害姓名权,撤销原判并责令重审,拼音商标‘QIAODAN’及‘qiaodan’未侵权 。

乔丹体育在2005年、2009年分别获得‘乔丹’图形商标和中文文字商标的驰名商标认定,拥有含‘小乔丹’‘杰弗里乔丹’等127项注册商标。最高人民法院认定该公司明知乔丹知名度仍注册争议商标,导致公众误认存在特定联系 。法学界围绕外国公民姓名权保护范围展开争议,指出我国法律未明确保护形象权,司法实践中需审查特定名称与自然人的对应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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