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余韩,操纵“博士眼镜”股票违法行为人。 2026年1月23日,中国证监会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余韩在2019年6月25日至2024年8月16日期间控制使用“陈某某”等67个证券账户,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及账户间对倒交易等手段操纵“博士眼镜”股票,导致该股价格从13.72元/股上涨至37.81元/股,涨幅达175.58%,同期深证成指下跌9.36%,偏离184.94个百分点。
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没收余韩违法所得510,892,270.94元,并处以等额罚款,合计罚没金额10.22亿元。 同时对其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间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相关职务,并实施3年证券市场禁止交易措施,禁止以任何形式进行证券交易。 余韩曾申辩称不具备操纵市场主观故意且实际控制账户仅9个,但证监会复核认定其操纵行为证据确凿、量罚适当。
2026年8月1日,证监会下发的一封行政处罚罚没款催告书指出,余韩至今未按规定足额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证监会将依照《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将申请执行的信息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余韩对本催告书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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