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说一下我的经历吧。我准备起诉泄露我信息的银行了
对每天从早到晚打扰我生活和工作的骚扰电话深痛恶觉,但又无可奈何,我无从知道他们如何知道我的电话号码和其他个人资料的。最开始我会礼貌的听完对方的询问,再礼貌的拒绝。2年之后今天,只要听到“贷款,银行,利息”等字眼就马上挂断,直到两个月前我接到一个自称“张经理”的电话,准确的说出了我的姓名,何时在哪家银行做过多少额度的贷款。这引起了我的警觉,我假装有兴趣,并录下了整个过程。这家叫“鑫富源”的公司里面10几个只放着电话的卡座,都是重复着我每天听了10几遍的声音“先生,我们行现在有一款利率低至4厘的免抵押免担保的贷款,您是否有兴趣过来了解一下?”我被领进一个4平米大的会客室,被询问了几个问题,就要求我签一份《平安银行个人征信授权书》,这个张经理说自己有渠道,跟各大银行都有合作,5分钟就能根据个人信用报告给出一个贷款额度。曾在某国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做过风控的我,深知个人征信报告内容对一个人隐私的重要性,工作单位及电话,学历,家庭配偶信息,贷款记录,住址电话等。但为了顺藤摸瓜,我还是签了字。果然这位经理拿到了我的个人信用记录,在我面前用手机翻看并念给我听着。我以需要考虑贷多少为借口离开了这家公司,接着开始维权之路。我拿着我通话录音录像和有查询记录的征信报告找到深圳银监局,深圳银监局以不存在泄露我个人信息的证据为由拒绝了我的请求。我又向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提异议,平安银行反馈是查询合法。根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暂行管理办法》http://www.gov.cn/flfg/2005-08/31/content_27680.htm,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办理下列业务,可以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一)审核个人贷款申请的;
(二)审核个人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的;
(三)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的;
(四)对已发放的个人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
(五)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的。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信息使用者应当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息,不得用作约定以外的用途,不得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
显然,我并没有向该银行提出过以上任何一类申请,银行就查询了我的征信并提供给了一个完全没有资质的第三人。现在我的信息已经完全游离在控制之外,而且还有千千万万的普通公民仍然饱受侵扰。维权之前,我对贷款中介深痛恶觉,维权之后,我对监管单位-深圳银监局也极度失望。这也公民信息得不到保障的重要原因之一吧。
我把人家公司告破产了,法定代表人实施拘留因为下落不明暂未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