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城市是中国城市规模划分体系中的类型,以城区常住人口为划分依据,分为Ⅰ型小城市(20万至50万人)和Ⅱ型小城市(20万人以下),该定义源自2014年《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并纳入五类七档城市规模体系的最基础层级 。统计范围限定为市辖区或县级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成区,常住人口包含户籍人口和居住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 。
原有城市规模标准因城镇化快速发展需要调整。新标准通过增设超大城市类别、细分小城市和大城市档次、提高人口规模门槛、统一采用城区常住人口统计口径四项改革,形成现行分级体系 。调整后的小城市人口上限由20万提升至50万,明确将城区作为统计范围,强化了标准与城镇化实际的衔接 。在实践层面,浙江省于2022年实施首个小城市培育省级地方标准《小城市培育规范》 。工信部、发改委联合印发《关于促进云网融合加快中小城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明确将面向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下的中小城市组织实施云网强基行动 。广东省在推进“百千万工程”中,推动包括珠海平沙镇在内的中心镇按照小城市标准进行规划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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