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指由税务部门征收,由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共同缴纳,用于提供基本养老保障的社会保险费用。该制度覆盖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费比例为16%,个人缴费比例为8% 。个人缴费基数以本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和60%作为上限和下限 。该制度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

自2019年1月1日起,税务部门分步骤完成社保费划转改革任务 。自2025年1月1日起,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27549元,下限调整为5510元 。2026年4月,因全省社会保险系统升级,税务部门暂停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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