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厌恶德国骨科之类的恋妹玩笑,这种心态正常吗?

很厌恶德国骨科之类的恋妹玩笑,这种心态正常吗?

题主,和那几个高票答案,希望你们先明确几个概念。

1兄妹恋和乱伦强奸的区别。

2妹控和猥亵幼女的区别

3acg中妹控文化和现实中恋妹情结的区别。

兄妹恋应当符合下列的条件。

1兄妹皆成年,且心智成熟。

2兄妹需要两厢情愿,不应存在单方面诱引 。

3需要有较强的承受能力和经济能力,能够和父母亲朋沟讨论通。

4能够抛弃世俗的眼光,坚强的生活下去。

这样的条件十分苛刻,就算是现实中有恋妹情结的一般也难以实现。他们需要忍住内心巨大的痛苦,在道德和爱情中做出不违背灵魂的选择

例子:天枢真人,摩尔根,达尔文,爱因斯坦,李嘉诚,欧洲皇室。(需要说明一点,香港和日本还有美国大部分州法律是允许表堂结婚的,这一观念跟大陆有思想上的本质区别。)

中国古代

表亲表兄妹或表姐弟之间的表亲婚姻(Cousin couple)一直被容许甚至鼓励,视为「亲上加亲」。汉武帝刘彻和首任皇后陈氏就是姑表姐弟,南宋诗人陆游与第一个妻子唐琬是姑表兄妹,清代沈复和他的妻子芸娘是表姊弟。古代女性对丈夫父母的称呼「舅姑」也是源于姑表亲婚姻。

在中国传说时代至秦朝前,除了亲生父母子女、兄弟姊妹不可通婚以外,其余的近亲性交,要看是否有违道德,特别是皇室成员,但当时的道与德是分开评说的,即今日所谓的「风俗习惯」

中国现代

1950年3月3日政务院第二十二次政务会议通过,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禁止为直系血亲,或为同胞的兄弟姊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者结婚,但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

1980年9月10日通过公布,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第一项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2001年4月28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在中国传统中被视为乱伦的姻亲关系者的婚姻则不在此限。但在实践中,地方政府可能不认可此类婚姻与其它婚姻有同等的法律效力[8],亦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9]。

香港

香港婚姻条例(第181章)规定,有若干血亲(如直系和近亲,但不包括堂或表亲)和姻亲关系者不得结婚(见第27条和附表5)。[10]如果跟血亲和近亲发生性行为,则属乱伦罪(第200章47,48条),但不包括无血缘关系的姻亲。但乱伦及禁止婚姻二者的对像不相同,某些关系(例如前翁媳在前家翁之妻子与媳妇之前夫未去世,或前岳母与女婿在前岳母之丈夫及女婿之前妻未去世)被禁止通婚,但不属乱伦。

还有,如果你真选择了这条路,我劝你结扎,或者领养一个。(像摩尔根和达尔文明明知道什么后果还xxoo)

生物学的理由

近亲繁殖会导致同型合子的增加,也就是同样的等位基因出现在成对染色体中的相同位置,这是因为比起无血缘者近亲拥有更多相同的等位基因,隐性的有害等位基因在异型合子的配对时不会启动和形成危害,但在同型合子时会造成严重的成长缺陷。这一类的后代会有更高的机率在到达繁殖年龄前就死亡,导致生物学家所称的近亲繁殖衰退现象(在携带有害隐性基因的群体内,因近亲繁殖造成的适应能力下降)。隐性基因可能包含各种遗传问题,有同样基因的人结合的后代会有更高的可能性发病。虽然男性无隐性血友病基因,但如果一个有血友病的男孩与他可能带原血友病的姐妹有亲密关系,他们的小孩会有更加高的机率得血友病。

一些人类学家将生物学纳入对近亲性交禁忌的研究,他们主张对近亲繁殖的厌恶并没有生物学上的基础,因为近亲繁殖在生物学上可能是好事。其中的一个代表Leavitt写道:「小群体近亲繁殖,虽然最初会增加隐性有害基因在染色体相同位置成对的机率,但会很快将这类基因从繁殖库中淘汰,因而降低遗传负荷。」(Leavitt 1990, p.974)

其他专家声称这个观念是对遗传学和自然选择的基本误解。他们主张虽然这在技术上可行,但近亲繁殖在长远上的正面影响几乎总是无法实现,因为适应能力下降的短期影响就足以遏止近亲繁殖。这类情形只曾发生在符合极端少见条件的案例上,例如严重的人口瓶颈、或畜牧业的人工强迫挑选。要达成「净化」,近亲配对的后代必须是同型合子显性(无不良基因)和隐性(繁殖前死亡),若之中有异型合子后代,他们就可能无症状的将缺陷基因传下去,更麻烦的是,此模式无法解决多重有害隐性基因(多数人有多于一的有害隐性基因)和多重位置基因链结。突变的产生会打消对不良基因的清洗效果,有证据显示同型合子个体会有更高危险性成为病原体。因为这些复杂因素,近亲繁殖要越过初期适应力损伤的关卡极端困难。(Moore 1992, Uhlmann 1992)

因此自然界少见近亲繁殖,且多数有性生殖的生物天生就有避免近亲交配的机制。Pusey & Worf(1996)and Penn & Potts(1999)两者都从血缘识别启发法中发现某些生物拥有从进化得来的近亲繁殖厌恶心理的证据。

再说乱伦强奸,这完全是为了精神上肉体的满足,一些宅男追不到女的,便把私欲倾泻到妹妹身上的变态。只想和漂亮的妹妹xx,获得精神上的愉悦,却从不为妹妹着想,这种人,该杀。

2法律规定和14周岁一下发生性关系属于猥亵幼女,我不知道这和妹控有什么关系。不过那个答主可以研究一下萝莉控和恋童癖和猥亵幼女的关系,这里面也是有区别的,但和妹控一竿子都挨不着,莫非是他想告诉我所有的妹控都是恋童癖?或者是想要猥亵幼女?强盗逻辑。(我不会告诉你DSM已经指出,恋童是一种性取向。)

3在acg文化中,由于缘之空和俺妹等众多galgame的诞生。导致很多宅男萌上‘妹妹’这一属性。我们应理性客观的看待这一问题,它的确带来了很多影响,甚至冲击一些人的思想观念。日本软伦也曾议论过这样的问题。我想说的是,我们头脑要清醒,要有明辨是非的能力,应当把它当成一种文化来看待。可关键是一些未成年人没有思考能力,本身没有恋妹情结,受这些影响后难免产生奇怪的想法。(对,我并不支持兄妹恋,但是我能理解,因为这条路很不好走)如果是没有妹妹的死宅幻想一下算了,就怕那些没有明辨是非能力哥哥误入歧途。那么这种文化应该取消吗?不应该。举个例子,我们不能因为一些未成年人看到a片,就取消所有a片吧。像本问题下那个匿名用户的哥哥就是没有一点明辨是非能力的人,给未成年的妹妹看a片,并且有诱奸倾向,他便是混淆了黑白。这种哥哥就像我上面说的,只是为了肉体上精神的满足,该杀。可是看这些妹控作品就一定会产生那种倾向吗?我不否认一些思想不成熟的人受到毒害,可这毕竟是幸存者偏差。如果一个人犯了强奸罪,询问时得知他看过金瓶梅渡边淳一的作品,然后就把犯罪的原因归罪到这些东西上,并对这些作品批判一番。合理吗?我认为应当要做的是加强管理监管,和分级管理。然后要教育好未成年人,让他们分清虚拟和现实。不要沉迷虚拟世界当中。宅圈

有个梗说

法律规定兄妹不能结婚又没有规定不能

做爱。

这一点香港的法律不知道高到哪里去了

说香港是有乱伦罪的。

然后说现实中的恋妹情结,这是先天的,不受外界因素的影响。只是喜欢的人是妹妹罢了。和同性恋一样,得不到别人的理解,更痛苦的是,大多数只是单方面的想法,还不敢询问另一方的想法,更没有勇气把它发展为兄妹恋。只能一个人沉沦在无尽的空虚和灵魂深处的挣扎当中,最后找一个根本不爱的妻子过日子,这种人实在可怜。

讨论

有心理研究表明「遗传性性吸引」应该是存在的。1995年的《英国医学心理学期刊》(【英】British Journal of Medical Psychology)报告指出:“人们之间的关系和他们对彼此的认知有关,这就像亲情一样,你会发现彼此都在接受着伦理的考验。这种关系是互动的,无法言表的。研究人员惊奇地发现超过50%的在别处寄养的孩子在和家人团聚时,有想和家人做爱的强烈性冲动。”

然后我们来重新审视德国骨科这个梗。

据说是某汉化组的绅士,推了实妹,被父亲打断腿,和妹妹一块去德国骨科看腿了。

这个故事信息太少,无法推理出很多细节,仅谈谈我的想法。

1这种故事在现实中不应当受到支持和推广。

2根据信息,妹妹应当不属于幼女,不构成犯罪。

3至于兄妹心智是否成熟有待商榷。

4无法推断男主是先天还是受其他影响。

5兄妹没有足够的能力和父母沟通好,但是应该具有足够的经济和承受能力。

如果这件事是真的,我还是希望他们能愉快的走完这条被无数人唾弃的路。

拜伦曾有一首诗写到: In solitude, where we are least alone.

ps :

德国刑法典第173条规定:

与卑亲属通奸的,处三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卑亲属即血亲的晚辈)

与尊亲属通奸的,处两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亲属关系消除的,仍适用本规定。(即收养终止后的长辈与晚辈血亲仍禁止性交)

卑亲属和兄弟姐妹在犯罪时不满18岁的,不以本规定处罚(未成年近亲性交规定)

2012年四月,德国一对亲生兄妹向欧洲人权法庭提出上诉,认为德国的乱伦罪以优生学的理由认定二人有罪,却不阻止残疾人结婚,有侵犯人权之虞,之后败诉,男方仍需入狱服刑三年。注:两人共生四子女,四个孩子当中二人有残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