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建构主义和本质主义有什么区别和相同点?

社会建构主义和本质主义有什么区别和相同点?

众所周知,生理性别(sex)与社会性别(gender)、本质主义(essentialism)、生理决定论与社会建构论(social constructivism)这些都是女性主义中基本的概念,但就互联网上一些讨论将本质主义与生理决定论划等号我是有疑惑的。先从一种最传统、朴素的定义出发:

“x是女姓,iff,其染色体是XX。”

在这里不是要鞭尸这个定义,我只想说明在这种情况下本质主义是与生理决定论看起来一致的。我们继续讨论下一个定义:

“x是女性,iff,其自我认同是女性。”

又或者,

“x是女性,iff,P(x)。”其中P(x)是与生理属性完全无关,之与社会属性有关的函项。

对此,讨论者会认为这种定义是“社会建构论的”,而非“本质主义/生理决定论的”。但是我想指出的是,诸如此类定义的确是“非生理决定论的”,但它依然是“本质主义的”,只是一种“基于社会属性的本质主义”。其含义是“女性 就是如此的 。”换句话说,使用这个定义的人忽视了定义这一行为本身就是一种社会行为,而直接地认定了“女性这一类是 独立于语言、社会,而客观地存在 于世界的,只是这类的本质或者属性是社会因素。”可能这里开始混乱了,为什么定义既包含了社会因素又独立于社会呢?是因为这里存在两个层次。

换一个表达方式,我们以最简单的,不考虑相互影响的模型思考。把每一个人作为对象,我们大概都能承认我们可以经验到一系列的材料,根据科学知识和仪器观察到的染色体、神经组织构成,性征,面貌,身高体重,说话以及行为方式,社会对其的性别预期与要求,通过语言表现出来的自我认同。这一系列的属性从生理因素向社会因素过渡,而我们肯定也能承认不同的对象拥有不同的属性。在这个基础上我们设想一个最极端的例子,在人群中,一部分人的染色体是XY,有这样的性征,都是1.8m的身高,200斤,在家庭中出去打工养家糊口,自己说自己是“男性”。然后剩下的那部分人完全相反,XX,那样的性征,1.6m,80斤,带孩子,说自己是“女性”。好了,然后呢?我们就可以合理地去判断,前一类人群“是男性”,而后一类人群“是女性”吗?我认为不是的,虽然这个结论很反直觉,但并不是没有道理。因为“你对象到底是什么跟我主体有关系?”。对象到底是什么样子,跟主体是如何去判断它之间是存在鸿沟的。最起码,用一种温和的,大家都能接受的立场说,主体对对象的判断=对象本身如何+一些别的东西。而现实意义上也是如此,我们各个时代各个文化对于就算是对“那样的东西”的理解也是不同的,这不是纯粹地扶手椅哲学。所以我认为本质主义与生理决定论这两个术语的含义是有明显地差别而不能等同视之的。生理决定论对应的应该是社会决定论,其层面是在自然世界中不同属性之间的因果影响。本质主义对应的才是社会建构论,其层面是语言中到底哪些因素影响了我们的语言,女性主义社会建构论的目的应该在于揭示上文提到的“一些别的东西”到底是什么(比如权力),并且反思这种影响是否是合理的。这样的话,女性主义理论同时兼具了对“实然”与“应然”讨论。

(当然,这还是简化的模型,并没有考虑到属性之间的相互影响,与自然世界层面与语言层面的相互影响,但反正没人看我懒得写下去了。而且如果本文的整理是正确的话,省略的部分非常容易理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