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你在实习期间与单位签订了实习协议,对于你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是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属于劳务关系,在法律上是没有明确的规定的,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倾向于是劳务关系。按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无须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实习生不属于就业群体,目前仍不受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保护。
如果认定是劳务关系,就不能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提前三天或者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的规定。如果没有到期,你要求离开,则你属于违约行为,应当和单位协商一致,单位提出要招到新人才让离开也并非全无道理。
还是建议你跟单位协商一致解决。毕竟是学生,马上要开学了,这个可以构成解除的理由。单位的损失也不会太大,一般都不会为难学生的,如果做的过分了,你可以把它曝光。
